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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6/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6年4月13日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xpert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ETEC-CCIA)。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的,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专家学者自愿申请加入的全国性研究咨询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设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和特邀顾问。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工程创优、诚信评价、示范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咨询服务作用,坚持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专业需要选聘的专家,统一纳入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的团结与合作,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二)了解、掌握、研究和探讨建筑业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总结交流经验,提供技术服务,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建筑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参加技术进步调研及重大技术课题的攻关和论证,参与撰写技术报告和学术论文,承担建筑业相关的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及授课。
  (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进行调研和现场咨询指导,开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同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应邀参加大型工程招标评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质量安全控制等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六)参加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含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评选、评审、评价、达标等活动,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评审工作,中国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国家级工法评审,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双百强”企业评价等工作。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入选与聘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三)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为高级)技术职称,担任或曾担任过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者且业绩突出。
  (四)在本专业领域工作12年以上,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或设计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院士、特殊专业或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除外)。
  (六)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包括各分支机构的专业委员)入选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申请,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或其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推荐。
  (三)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四)经审定认可的专家委员纳入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颁发委员证书。
  第八条 对行业有突出贡献,在专业学科有较高造诣,在社会上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委员,年龄在65岁以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可聘为资深专家或特邀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有关行业科技进步的建议和研究成果。
  (二)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审(选)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获取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信息和资料。
  (五)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每三年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至少一篇综合性技术工作报告(含施工技术实践经验总结)或某项技术发展的专论。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家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策有关重要事项,包括专家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组长、副组长选任,重大课题立项,选派人员出国考察,专家委员会委员表彰及违规处罚等。
  第十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主任、中国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主任、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和“双百强”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专家的选聘、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与落实、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建议和意见,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或相关部门的邀请和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科技成果鉴定等进行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业务咨询服务活动,派出专家均应从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八条 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经批准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家级工法和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以及分支机构开展的有关咨询服务活动或培训授课的专家,须佩戴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的专家胸卡。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开展专项评审(选)、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全体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专业学习或有关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主办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八章  自律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在对外活动中涉及到业内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进行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尤其是在评审、评选等工作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咨询服务、评审、评选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领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超越政策规定外的报酬和其他礼品(金)。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查实后,酌情给予警告或除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优表彰,对在咨询服务工作及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受表彰的人员由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