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潍坊建筑业信息网网站
首 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协会首页 | 通知公示 | 协会动态 | 建筑市场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 技术创新 | 会员单位 | 精品工程 |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建筑业协会>>协会简介>>正文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来源: 添加时间:2011/4/7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潍坊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Weif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CIA 

第二条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制备、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机关是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和市政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市政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市政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各县市区协会办事处进行工作指导,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承担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能转移,完成委托和购买服务;

(十)按规定组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做好行业宣传,加强潍坊市建筑业信息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编发潍坊建筑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协会和国家、省政策法规、文献资料、行业市场信息,宣传会员单位典型业绩和典型案例,通告行业市场动态和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施工、管理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推广信息技术在行业的应用;

(十三)积极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全行业的技术发展

(十四)发展同省内兄弟地市及国内、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地市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制备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5名,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企业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确属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适当减免会费。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14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