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潍坊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Weif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CIA。
第二条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制备、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成“建筑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各县市区协会办事处进行工作指导,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评选表彰、组织推荐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办好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发展同省内兄弟地市及国内、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地市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会费标准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长、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会长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 1/5 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会员资格,不参与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6人,须有会员代表。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在本团体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聘任制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