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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要点
来源: 添加时间:2016/1/29
鲁规督办[2016]1号

       2015年,全省各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和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规划督察工作,有力维护和保障了城乡规划依法实施。2016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总的要求是:牢固树立和自觉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依法加强规划督察,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心任务,进一步完善规划督察制度,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城乡规划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规划督察员作风纪律建设,提升规划督察效能,确保城乡规划建设持续健康有序有效发展。
      (一)突出规划督察工作重点。组织督察员以“三区四线”等强制性内容实施为督察重点,加强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公用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地方政府规划决策失误,保护事关城市长远发展的核心资源。
      (二)完善规划督察政策法规。按程序报请省政府修改完善《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督察员遴选条件和派驻方式;修改《山东省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三)规范规划巡察和专项督察。对《关于开展规划巡察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明确巡察重点内容,规范巡察事项和程序,督察组对所辖市县,每年组织巡察一次,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抓好整改。同时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落实情况以及突破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建设新区新城情况。
      (四)深化遥感辅助规划督察。将卫星遥感监测范围覆盖到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所有城市和县城,今年第一季度,会同省发展研究院形成2015年度遥感和监测报告,将疑似问题图斑下发各市(县)核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划督察员协助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图斑现场核查,推进各市县政府查处图斑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实施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规划实施符合率、重点图斑数量、违法图斑侵占绿地面积及建成区突破规划区范围等条件,今年第一季度,适时约谈问题突出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选取部分重点图斑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处理到位后,方可销号;经督促后仍处理不到位的,通过省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六)深化部省规划督察联动机制。改进和完善部省规划督察联动机制,探索部省联合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巡察,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部省联动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七)改进规划督察员服务和管理。完善督察员工作管理服务制度,搞好2015年度工作考核,加强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今年第二季度,适时举办城乡规划法规和督察工作技能培训,对规划督察典型案例组织交流研讨;今年7月,召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验交流会,对任期届满省派驻第二批规划督察员进行调整,对部分督察员进行异地交流。充分发挥各督察组工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各督察组长要认真履责,大胆管理,勇于担当,探索创新服务和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督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注重工作交流和信息宣传。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规划督察工作经验,通过规划督察专刊、厅网站发布各地工作信息、介绍典型经验等,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督察组和督察员要增强信息宣传意识,密切关注当地规划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九)加强学习和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及省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城乡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坚持自觉执行到岗履责、请销假、月报等工作制度;搞好与驻地政府和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依法督察,树立城乡规划督察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