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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 添加时间:2016/1/6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日前,我市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了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档缴费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85%;一档、二档缴费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65%。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费报销标准。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日床位费纳入统筹范围,标准调整为15元。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鼓励双向转诊。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住院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实际,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在每人每年50元-80元之间,合理确定当地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超过每人每年60元的县市区,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超支部分,市级统筹基金予以相应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