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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3/5/23

 


潍建工施字〔2013〕12号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
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工处(局)、建筑业培训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针对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自2013年开始,重点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岗位培训教学单位的规范管理。结合今年2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业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对各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培训学校,在培训的报名程序、教学管理、考务组织等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岗位培训单位要本着对本职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学员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岗位培训工作,既不搞形式,更不走过场,扎扎实实抓好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学员听课出勤率低、替学替考、培训课时不足、甚至不经培训就报名考试等问题,各主管部门和培训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学员不经培训或者考试就收费发证现象的发生。
  二、从2013年开始,各培训单位在开班10个工作日前,提报包括授课时间、地点、教师、课程和学员名单等内容的培训计划,到市建工处施工技术科报批备案,培训计划有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建工处施工技术科批准备案。
  三、认真组织培训,严格培训纪律。一是各培训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不得擅自缩短培训课时,更改培训计划;二是选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教师授课,教师应编制教案,按照教案授课;三是实行签到、点名、请销假制度,旷课超过培训课时10%的取消考试和补考资格,请假超过培训课时20%的取消考试和补考资格;四是学员持身份证上课,严查替学行为,对被替学者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取消考试和补考资格。
  四、要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各培训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岗位培训考务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规定。一是严查缺考、替考现象,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凡是缺考、替考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被替考者同时取消补考资格,两年内不得报考建筑业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持有建筑业从业证件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二是严查考试作弊行为,作弊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取消考试和补考资格;三是经省市巡视人员发现考场混乱,监考教师未履行职责的,更换监考教师,取消当事监考教师当年度监考资格。
  五、认真做好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培训收费标准,每期培训班的收费情况都要清楚无误,坚决杜绝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现象。
  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筑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近期建筑市场大检查和企业资质考核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持证率不达标、证书过期、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等问题,督促企业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报名参加培训。
  七、为维护岗位培训工作的严肃性,整顿、规范岗位培训学校的教学秩序,近期市建工处将修订《潍坊市建筑业岗位培训单位(机构)考核评定标准》,每年年终对各培训学校全年的培训工作进行打分考核,对不达标的培训学校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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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3年5月 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