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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章程
来源: 添加时间:20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为“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潍坊市混凝土生产、施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共同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在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混凝土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职能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会员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等的执行情况,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精神。

  (三)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有序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在特殊情况下及时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应对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化,并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为企业搞好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员工和企业的素质,开展技术交流,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和行业的整体实力。
  
  (五)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与考察、学习和联谊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协调和合作。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总结交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促进共同提高。

  (七)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建立信用考核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和谐行业。

  (八)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制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受理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并组成仲裁小组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经专委会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行业动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授权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混凝土生产、施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专委会章程;
   (二)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三)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均须经专委会研究同意,填写会员登记表,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专委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专委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专委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专委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专委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专委会布置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未经专委会批准,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专委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专委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由秘书长通知;专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经会员大会同意,办理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的相关手续;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理事会批准,可设专业工作部和学术性的专家组,由专委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混凝土行业的工作流程,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行业发展,责任心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同志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是本专委会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专委会《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聘用人员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各工作机构须执行本章程,接受专委会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
   (二)向上级协会缴纳的会费;
   (三)内部资料的印刷费、邮费,电脑网络的维护费;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酬金;
   (五)其他有关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费用支出由专委会主任或委托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在市建筑业协会单独设立账目,由建筑业协会财务人员分别兼任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经费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年检、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有关兼职人员的补助费标准,由专委会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