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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范全市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已进入或拟进入潍坊市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潍坊市的工程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是指潍坊市市区及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三条  凡在潍坊市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具体负责办理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备案手续,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外地进潍工程监理企业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二)在本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专业甲级监理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得借用工地临时用房作为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包括:砼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扫描仪、水准仪、经纬仪等;
(三)进潍监理企业在潍设立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其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总公司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进潍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进潍监理企业的专业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进潍监理企业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度,按单体登记。初始备案,凭建设单位发出的监理招标邀请函及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办理。再次备案,凭备案登记表、《外地入潍工程监理企业备案人员执业手册》、监理中标通知书办理。
第七条  外地进潍监理企业办理进潍监理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外地进潍建设类企业备案登记表》。进入潍坊市区的监理企业需填写一式三份,进入潍坊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监理企业需填写一式四份,并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潍监理介绍信。省内监理企业须持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潍监理介绍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潍办公地址、固定联系电话、邮箱、联系人、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潍监理企业分公司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以及注册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进潍监理企业每个项目监理人员配置,须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并提供监理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从业能力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承接的监理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投资额、面积、结构形式、开竣工时间等);
(八)开展监理业务必备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
(九)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十)业务合同(合同在中标后15日内补充提交);
(十一)进潍承接业务承诺书;
(十二)已在潍坊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网上健全企业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进潍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时应签署潍坊市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并严格遵守公约规定。
第九条  外地进潍监理企业备案程序:
(一)到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外地进潍建设类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将填写好的《外地进潍建设类企业备案登记表》连同有关证件、材料送交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按审批程序运转,经审核通过后,签发备案表。
第十条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备案的监理人员办理《外地入潍工程监理企业备案人员执业手册》,在潍监理施工现场应持该《手册》上岗;对不能再兼任其他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押存总监证、执业证,主体验收后,视工程进度情况,分期解押总监证、执业证。
 第十一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取得进潍备案的监理企业,一并纳入正常考核。
 第十二条 进潍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备案: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料不符合或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   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进潍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取消新项目继续备案资格,直至清出潍坊市监理市场。
(一)进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差,存在人员挂靠情况及未经备案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任职的;
 (二)在潍监理期间,在全市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行为公示且情节严重的;
(三)在潍监理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四)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与施工企业串通,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未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
(九)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进潍未经备案的外地监理企业,不得在潍坊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潍从事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进潍监理企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潍技术负责人、驻潍注册监理工程师、驻潍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时,应当在变化或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理企业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监理企业  备案  办法  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