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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工程建设企业 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7/6/2

中施企协信用字〔2017〕1号


各关联协会,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推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参评对象

初评企业:凡符合《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复评企业:2014年11月取得我协会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工程建设企业进行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更换证书、证牌。

年审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取得我协会授予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工程建设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二)申报程序

1、资料填报。所有参评企业登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网址:www.cacem.com.cn),进入“诚信建设”,通过“企业信息资料申报”入口,填报“2017年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信用承诺,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资料上报。参加初评的企业,需将“调查表”、信用承诺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等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名单附后)提出申请,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如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要向全国性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企业务必于6月16日之前完成上述工作,并报送各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后集中报送我协会。参加年审和复评的企业,7月31日之前完成信用平台资料的填报,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年审结果为“不通过”;凡逾期未参加复评的企业,其原有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二、评审

(一)推荐单位审核

各推荐单位受理企业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登陆信用平台报送审核结果, 6月30日之前完成初评企业审核结果报送,8月16日之前完成复评和年审企业的审核结果报送。

(二)实地访谈

信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评价专家组对初评企业和抽查到的复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组织评审

信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审核报告,交由信用委审定。初评企业还要结合实地访谈情况,出具信用报告。复评、年审企业如需信用报告,需要提出申请,接受实地访谈。

(四)公示

信用委审定企业信用等级,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授牌推介。

三、工作要求

参加评价的企业所填报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各推荐单位认真做好申报受理、现场访谈等工作,信用委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联系方式

人:刘永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六号华天大厦四层

邮政编码:100038

    话:010-63253465、63253458

    真:010-63253457

    址:www.cacem.com.cn(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

附件:1、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推荐单位名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战略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制订社会信用评价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确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审定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为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组织信用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五)信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委办公室设在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六条 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中的信用委委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取得建筑业资质并已稳定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第八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质量、安全、优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 为客观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级五等。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意愿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履约能力强、履约意愿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履约能力较强、履约意愿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履约意愿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履约能力弱、履约意愿差,社会信誉差。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为:

AA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

A级: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B级:企业综合得分在50(含)—60分;

C级:企业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参加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关联协会核查。关联协会对所属企业填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向信用委办公室反馈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信用委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合法有效信用信息,对参评企业综合评价。

评价专家组成员从持有信用委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安全质量、财务管理方面的三名专家组成,视企业情况可增加一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五条 实地访谈。信用委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对初评企业安排实地访谈。实地访谈中,评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参评企业进行访谈及评价,并撰写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等级审定。信用委办公室向信用委提交评价报告,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等级评定。评审会须由“信用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公示。信用委办公室将审定结果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八条 召开推介会。信用委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推介会,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推介,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经营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信用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安全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企业动态,了解企业信用情况,调整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和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用信息,重新核准信用等级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颁发信用证牌。信用证牌三年更换一次,企业信用等级以平台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不主动填报资料,造成信用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视为信用资料缺失,采取降级处理。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问题的,经信用委确认后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为使信用评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信用评级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统一的信用评级软件,辅助完成评级操作和评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选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施企协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信用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各负责机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提交信用委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提供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违规行为的,由信用委召开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信用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办法》和《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复评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2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推荐单位名单

序号

单 位 名 称

1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2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3

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

4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5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6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7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8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9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10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11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

12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13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14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15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16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17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18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19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0

深圳建筑业协会

21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

22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23

云南省建筑业协会

24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25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26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27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2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

30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32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33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

34

中国疏浚协会

35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

36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3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管理协会

38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

39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4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4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