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6年3月4日在潍坊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徐鹏强会长作的潍坊市建筑业协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以及增补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调整装饰装修专委会副主任,调整混凝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说明。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宋贤德副主任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同意通过了徐鹏强同志作的潍坊市建筑业协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会议同意通过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
三、会议同意通过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增补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的提案》。
四、会议同意通过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调整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提案》。
五、会议同意通过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调整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提案》。
六、会议同意通过了《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协会副会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的提案》。
会议要求,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始终要站在打造和增强潍坊建筑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继续秉承“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牢固树立为行业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好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
会议号召全体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凝聚全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坚定信心,团结进取,奋发图强,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共同创造潍坊建筑业更加美好的未来!
附件:1.《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
2.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增补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的提案。
3.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调整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提案。
4.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调整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提案。
5.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协会副会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的提案。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3月4日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
(2016年3月4日潍坊市建筑业协会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名称:Weif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本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制备、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成“建筑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潍坊市奎文区。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各县市区协会办事处进行工作指导,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评选表彰、组织推荐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办好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发展同省内兄弟地市及国内、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地市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设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有关的行业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制备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自觉维护本会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届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照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选举确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各县市区设立协会办事处,是本会的代表机构,其活动受本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增补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的提案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郑树明等5名同志为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选举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袁洪涛担任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同时为加强市建筑业协会与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的沟通协作,特向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增补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为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具体提案如下:
增补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
郑树明 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总经理
王者松 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潘兆科 山东兴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玉金 山东省临朐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天祥 山东道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袁洪涛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秘书长
秘书长(兼)
袁洪涛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增补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秘书长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主任、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洪海。
以上提案,请全体与会代表表决和审议。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3月4日
关于调整潍坊市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提案
为保证潍坊市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扩大服务面,经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寿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装饰公司总经理田波等3名同志为市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提案。
田 波 寿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刘德顺 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 镭 潍坊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提案,请全体与会代表审议和表决。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3月4日
关于调整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提案
为保证潍坊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扩大服务面,根据《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及原专委会主任崔大伟申请(因年龄原因不在担任专委会主任),现向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调整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提案,请予审议。
主 任:李洪海 潍坊百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副 主 任:冯明辉 潍坊德润建材有限公司
魏海生 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福勇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王 芳 潍坊煜茂建材有限公司
王效忠 寿光市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韩昆明 潍坊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祖太 山东兴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革年 潍坊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刘洪福 青州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提案,请全体与会代表审议和表决。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3月4日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副会长、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的提案
根据《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潍坊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研究,潍坊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建立能上能下、能出能进的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65周岁;
(四)在所在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所在企业市级及以上精品工程创建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年。
以上提案,提请全体与会代表表决和审议。
潍坊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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