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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添加时间:2011/4/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2010明电〕4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是指:已进入或拟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潍坊市或非经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类企业。

第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潍坊市辖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总承包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二(含)级以上资质。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资质年检不合格、建筑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类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潍坊市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㈠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 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 建筑业企业安全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 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省外企业需持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㈦ 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无拖欠民工工资、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省外企业需持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㈧ 近两年来企业的主要业绩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㈨ 企业驻潍地址(含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联系电话、驻潍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㈩ 企业法人授权的驻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驻潍机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一) 劳务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十二) 进潍承接业务承诺书;

(十三) 潍坊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信息网上健全的企业信息数据库(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七条 为规范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办〔2010〕明电4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对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质押制度。

㈠ 保证金实行一企业一存储,一级(含)以上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存储保证金50万元;装饰装修及其他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㈡ 保证金存入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申请备案企业单独开户,利息收入归企业所有。备案企业、建管部门、银行签订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

㈢ 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不能及时解决,建管部门有权按照协议,通过银行用保证金直接支付,保证金不能满足欠费数额的由施工总包企业负责;保证金动用后,缺额部分由备案企业及时进行补全。

㈣ 备案企业上年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投诉上访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第二年度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上年度增加一倍。

㈤ 备案企业离开潍坊市辖区、不继续在潍坊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上缴《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经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一个月内通知银行解除对保证金的使用限制。

第八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程序:

㈠ 到潍坊市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㈡《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所涉内容填写后连同有关证件材料送交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㈢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正本一个副本两个,施工企业持有正本副本各一个,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留一个副本备案。

第九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潍坊市建筑业企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作为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并纳入《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是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在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参加潍坊市辖区建筑工程投标的必备证件,不得出借、出租、出让伪造、买卖。

第十二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以后,必须按照规定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并持合同及时到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每年七月至八月。参加年审的外地进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 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 建筑业企业安全及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 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正、副本)

㈥ 企业法人授权驻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证书、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盖章)及安全生产合格证书;

㈦ 企业进潍所承包工程的总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专业

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㈧ 企业驻潍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㈩ 企业上年度施工业绩。

未办理《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备案登记证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原核发的《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注销其《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纳入潍坊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照潍坊市建筑市场考核办法扣分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经查实存在资质挂靠现象的,直接清出潍坊市场。

第十七条 未办理《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或未按期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及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青潍一体化协议,纳入青潍蓝色建设发展体范围的青岛市建筑业企业进潍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只备案,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业企业  备案  办法  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